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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間不動產本身有租約,跟房客約定用支票付款,並且在簽約時要求開立整年按月支付的支票
當這間不動產在租約期間被拍賣的話拍定人要怎麼維護自己的權益收到租金呢 ? ?
基本上這樣的案例問題點在於之前的債務人 ( 也就是前屋主 ),
但是因為債務人手上握有支票所以去銀行,付款銀行還是有給付義務
此時拍定人唯一能做的事情就是依法向法院聲請假處分或是強制執行,
聲請付款銀行不得對債務人的票據做給付,並經由行政院民事執行處發函扣押
命令付款銀行不得對還沒給付的票據做給付,這樣也就等同於當初房客開出去的支票已經無效
這樣拍定人就可以向房客要求給付剩下的房租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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