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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點交租約物件裡面有一種情況是屬於租約被排除的
我國民法有規定不動產可以設定抵押權、地上權或是其他用來使用收益的物權或是成立租賃關係
但是抵押權不受影響,當抵押權受到影響的時候法院可以除去該項權利或是終止租賃關係
以下三種情況會有這樣的問題
( 一 ) 抵押權設定後才簽訂的租賃契約
EX. 民國98年4月2日向銀行抵押借款並設定抵押權,在民國100年3月2日將不動產租給承租人
這樣的狀況租約在法拍的時候就有可能被排除
( 二 ) 租約確實影響抵押物價值減少
EX. 在實務上常常遇到因為有租賃關係而導致法拍屋在第一拍的時候流標,第二次拍賣等於當初不動產價值的
8折再8折等於64折,這個時候很可能是因為租約而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這個時候抵押權人就可以申請排租
,法院民事執行處就會停拍30~40天,等到第二次拍賣的筆錄載名「 租約已被排除,點交 」或是「 租約已被排除確定則點交,否則不點交 」
( 三 ) 法院依職權裁定除去租約或經抵押權人聲請
只有抵押權人有資格排租,不管是第一順位或是第二順位......,拍定人跟普通債權人都不行聲請排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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