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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定人也很怕遇到未定期限的租約
那未定期限有以下三種狀況:
1. 不定期租約
2. 只有起租日,沒有終止日
3. 我國民法規定兩種狀況
a. 不動產租賃契約,如果超過一年應以書面訂立,如果沒有以書面訂立,將視為不定期限租賃
b. 租賃期限到了之後,承租人還是繼續使用原本的不動產,出租人也沒有表示反對的意思,也視為不定期限租賃
另外
( 一 ) 起租日在民國89年5月5號之後的不定期租約一定要公證 ( 一般地方法院公證處或地方法院所屬的民間公證人皆可 )
如果沒有公證的話則買賣破租賃 ( 房屋所有權移轉,則承租人權益消失 )
( 二 ) 如果起租日在民國89年5月5日之前的話怎麼辦呢 ? ? 有兩種辦法
a. 向法院主張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但是出租人要只有這間不動產,否則要打民事官司,而且輸的機會比較大
b. 向法院主張提高租金,因為我國民法規定租賃物是不動產的時候會有價值的升降,當事人可以聲請法院增減其租金
P.S. 提高租金的方法只適用於不定期租約,如果是定期租約則無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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