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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法規定「 買賣不破租賃 」就是當所有權移轉的時候,不破壞原本的租賃關係
也就是當新的屋主取的這個不動產的時候,舊的房客不會因此影響到權力 ( 租約期限內 )
另外在民國88年修正的法條對上述規定做了些微的限制
也就是不定期租賃契約跟超過五年定期租賃契約如果沒有公證的話
房客將不受上述保障,也就是轉變成「 買賣破租賃 」
→ 換句話說當租賃時間超過五年或者為不定期的話就一定要去公證
否則當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時候,新的屋主可以完全不認帳
P.S. 在法拍的時候也要注意,如果是屬於「 租賃關係不點交 」
一經拍定後,拍定人一定要聲請閱卷了解租賃是否經過公證
這對於拍定人提起民事遷讓房屋官司有很大的幫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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