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創投業者之所以關注控制權,是為了盯緊自己的投資,也是為了遵守與創投基金投資人有關的特定聯邦稅則:

一、董事會:

董事會的選任程序是一項關鍵的控制機制,創業者應該仔細思考董事會如何運作,適當平衡董事會的投資人、公司、創始人與外部代表。

→ 董事會選舉要小心拿捏,因為董事會同時是公司聖地、策略規劃處、法官、陪審團、劊子手的角色,有些創投業者固然是很好的投資人,但董事卻當的不是很好。

→ 董事會底下的分組如果是由一個以上的陣營來選(例如:兩位董事由投資人選出、兩位由創始人或普通股股東選出、一位採合意方式選出)

→ 創投公司往往想在協議內容中註明:加上一位董事會觀察員,有代替性質或等同正式的董事成員,很多創投合夥人都有副總在自己投資的公司裡幫忙,這種做法通常很有幫助。

→ 許多投資人會要求在普通股股東選的董事席次中,必須有一位現任的執行長,但是這種作法其實會有問題,假設執行長正好是重要的創始成員,就會有兩個普通股席次,當董事長有異動時,董事會席次就會跟著異動。

Ex.

一、募到第一輪資金的新創企業董事會,即打算掛牌上市的成熟企業。早期階段的董事會一般會有五個席位:

1. 創辦人 2. 執行長 3. 創投業者 4. 第二個創投業者 5. 外部董事

→ 這是權力平均的董事會,創投業者握有足夠的影響力,因此沒有控制權也無妨,創始人和執行長的席位與創投業者相同,外部董事則可以排解任何衝突,同時扮演中性的角色。

→ 若是成熟企業的董事會,一般董事會規模會更大一些( 七到九名董事 ),外部董事也多,董事會有執行長和一名創始人,還有幾個創投業者,不過多出來的席次大多數是外部董事,一般是同領域的資深企業家或高階主管。

→ 外部董事的報酬通常和重要員工一樣是認股權,而且通常會收邀與創投業者一起投資。

 

 

 

 

arrow
arrow

    貸款先生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