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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海外資金回台,未必就一定會被課稅,在搞懂專法草案前,不妨先以財政部針對個人匯回海外資金部分函令,作為檢核的第一步。

一、辨認資金構成性質:

A. 非海外所得:

1. 海外投資本金或減資退還股款 2. 海外借貸或償還債務款項 3. 海外金融機構存款本金 4.海外財產交易本金 5.其他非屬海外所得之資金

B. 海外所得(要課稅):

1.海外營利所得 2.海外執行業務所得 3.海外薪資所得 4.海外利息所得 5.海外租賃所得 6.海外權利金所得 7.海外自耕、漁、牧、林、礦所得

8.海外財產交易所得 9.海外競技、競賽機會中獎之獎金 10.海外退職所得 11.海外其他所得

二、區分課稅年度:

A.未超過核課期間:核課期間最長7年,有申報但漏報,核課期間5年。

B.已超過核課期間:不用課稅。

三、檢視申報情形:

A.未申報課稅:

1. 海外所得≧100萬元

2. (基本所得額-670萬元)X20%>一般所得額→須補繳差額,國外稅額可於限額內扣抵

B.已申報課稅:

→免補報。

A、資金匯回未必會課稅:

→ 搞懂專法前,先看懂函令

資金若按照目前既有函令回台,首先會遇到的第一個問題,是「相關證明文件」是否夠完整;「具體文件內容,應包括足以證明資金性質、所得發生時點,若能舉證,就應優先考慮以函令方式回台,最大好處是,匯回的資金用途不受限制。」

舉例來說,相關證明文件可否佐證「海外資金構成及來源」。匯回的資金若能證明其本質並非所得,而是海外投資本金、減資退還股款、海外借貸或償還債務款項,或海外財產交易本金、存款本金等,只要不屬於「海外所得」資金部分,就無須課稅,不用擔心被追繳。

但要是匯回的資金屬於海外所得、境外遺產繼承、贈與,或中國地區來源所得,也不見得就一定會被課稅,必須再往下判斷,「課稅所得若超過七年以上」,過了核課期間,該所得也不用再課稅

EX. 王先生想在今年下半年,從個人海外帳戶匯回新台幣一億元,透過會計師協助,梳理出過去九年、各年度投資收益情況。其中,二○一○年、一一年雖有投資獲利,但因為已過了核課期間七年,就無須再課稅;剩下的七個年度中,再扣掉當年虧損無所得部分,最後只剩下五個年度須繳稅。

 

接著,就看這五個年度中所得稅負試算結果,「若能證明當年度已繳納的一般所得稅額大於最低稅負,也不用再補稅。」就上述案例來看,將五個年度的海外獲利加總,依照函令,匯回的一億元資金中,只有三千八百萬元須計算所得稅,且是分散至各年度逐一計算,未必全都會被課稅。

 

B、若是走專法:

→ 專法痛點一:一定課稅,且資金須鎖住五年

反觀日前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的「專法草案」,匯回的一億元資金,全部須按八%計稅,得繳納八百萬元稅款。相較之下,對有能力舉證的台商來說,就不見得是最好選擇。另外還有兩大痛點,讓台商忍不住私下抱怨,專法草案實在太不美味可口,對資金匯回的「拉力」太低。

痛點之一,資金必須被鎖住一段期間。依照專法規定,境外資金匯回前,須向國稅局申請核准,之後再將境外資金匯回,存入外匯存款專戶,由銀行先代扣繳八%(第一年匯回)或一○%(第二年匯回)稅款。資金回台後,此時又有兩種選擇,進行實質投資或不參與投資。

若決定不參與投資,資金就必須存放在外匯存款專戶五年,直到五年期滿後,再分三年、每年領出三分之一,也就是八年後資金才能完全「恢復自由」,靈活運用,「這對資金使用較積極的投資人來說,一筆錢要被綁住至少五年,什麼都不能做,真的很難熬。」

根據專法,若資金不參與實質投資,那麼匯回資金仍有五%可自由運用,但不能買房,一旦被查獲投資不動產,就要再被補課一○%至十二%的稅款(二○%稅率差額補繳);另外還有二五%可投資金融商品,但目前來看限制也不少。

金融商品投資部分,保險可能只有保障型商品能買,投資型保單、儲蓄險、利變險都不在核准範圍內;股票部分,只能投資國內上市櫃公司,且個股有投資比率上限;至於基金、債券,只能投資國內投信發行的商品,而境外基金則不在二五%可投資項目內,選擇相對有限。

→ 專法痛點二 :投資受限,優惠稅率吸引力低

若覺得資金匯回卻什麼事都不能做,只能眼睜睜看著辛苦錢「坐牢」八年太痛苦,那麼還有「實質投資」這個項目可選,不過卻也可能衍生出第二個痛點,即被迫投資不熟的產業。

進一步看,實質投資又可分為「直接投資」與「間接投資」;其中,直接投資部分沒有產業限制,個人可在資金匯回存入外匯存款專戶後,一年內提出投資計畫,向經濟部申請核准投資產業。投資計畫核准後,兩年內若完成投資,則可退一半稅款,也就是第一年匯回資金課稅四%,第二年則是五%。

至於間接投資,則是指資金匯回後一年內,向經濟部申請透過創投或私募股權基金投資重要政策產業,投資期間滿四年,可享有退一半稅款優惠;而目前何謂「重要政策產業」,仍須等到經濟部訂出子法規後,才會有更清楚的輪廓。

無論如何,「投資總是做熟不做生,與其投資一個自己不熟悉的產業,最後賠錢,多數人可能還是會以較謹慎的態度看待投資項目。」現階段專法最可能吸引到的,是想「落葉歸根」、準備退休的台商。

資金回台議題,說穿了就是一股推力及一股拉力作用下的結果。若全球反避稅趨勢、資訊主動交換是資金回台的推力,那麼專法草案理應形成一股拉力;但目前台商及稅務專家普遍認為,專法內容誘因不足,不夠吸引人,甚至因為資金必須綁定或限定投資等痛點,讓不少台商決定還是以函令方式回台。

C、函令優於專法

→ 資金回台先備妥舉證文件

相較專法,函令的好處在資金不用被鎖一定期間,且稅負也不見得較高;因為剔除本金及超過核課期間年度的海外所得後,才須計算各年度課稅金額。重點是相關文件、舉證工作不能馬虎,目前帳上的金額也必須進行拆解。

她舉例,海外所得從一○年起開始課徵,之前的部分不用課稅;而一一年的海外所得已超過核課期間七年,一二年部分,核課期間也快過了,若有相關文件能舉證一二年底帳上資金組成內容,包括本金、當時免稅的海外所得,及開始課稅後卻超過核課期間的海外所得,那麼這部分資金都可不必課稅。

「有些客戶以為,要找出十幾二十年前的文件,證明資金內涵,為此傷透腦筋,其實關鍵在七年前,也就是一二年底或一三年起的相關證明文件備妥,就可委託會計師估算,與專法進行比較。」像還在核課期間內漏報的海外所得,在分別計入各年度基本所得額時,可釐清當年度是否有需要繳交最低稅負。

另外,要是該所得在海外有繳稅,海外稅額扣抵有多少也可一併試算。總的來說,專法是以匯入金額乘上八%或一○%;透過函令回台,則須計算核課期間內,各年度要繳交的最低稅負金額,兩相比較下,自然就知道何者較有利。「但要注意,就算專法較省稅,在資金運用諸多限制下,也要進一步評估是否值得,若省下得不多,不如依函令補報,資金還可來去自如。」

D、憂資金回台炒房

→ 可開放課稅後再匯出海外

目前專法草案已進入立法院,最終結果還不得而知,但業界普遍反映「賣相不佳」。專法適用前提在「資金匯回」,對於不想進行實質投資的台商來說,等於專戶中七○%的資金,必須綁定五年後才能逐年解凍。

「若是因為擔心資金回台後炒房,才必須將錢鎖在專戶內,那麼何不多一個選項,讓資金課完稅後,可選擇匯出海外投資,或捐贈給台灣本地基金會、公益信託,挹注社會福利資源。一來資金不會流入市場炒房,二來政府又有稅收,同時增加個人資金匯回意願,可說是更接地氣。」

他強調,專法規定原本就存在「只繳稅,不做實質投資」;或「只繳稅、部分投資金融商品,但不做實質投資」的選項。剩下七成資金若不做實質投資,等同綁死、沒有孳息。

若能讓這七○%的資金回流海外市場、不被法規綁死,專法對台商個人來說,或許就更具吸引力;從這個角度思考,也能大幅提高資金匯回「拉力」,對政府而言,既有稅收、又不怕資金炒作房地產,確實值得再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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