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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轉換債並沒有買走新創公司的股票,只是一筆借款,但能在日後募資時轉換成股權,投資人早早進場承擔了風險,除了債權的利率外,理應獲得或要求更多好處,這類投資人不是銀行,而是打算持有公司的股票,只不過條件是遞延到下一輪募資再談。

一、折價的方式有:

→ 次輪折價一般會寫成:本票據應自動以購買股權證券之投資人美股支付價格之80%為轉換價格,按給予投資人之相同條款與條件,全數轉換為股權證券,無須持有人進一步行為。

→ 也就是說:次輪投資人每股出1美元,票據就以每股0.8美元轉換成相同股份。

→ 而折扣的區間一般介於10%~30%,20%是最常見的,有時候會約定讓折扣隨時間提高(EX. 次輪在90天內成交是10%,更晚則20%),建議創業者別自找麻煩,畢竟這還是種子階段。

二、合理的估值上限:

→ 估值上限一般只見於種子階段,此時投資人在意的是下一輪募資的行情,沒辦法給種子階段就進場的投資人合理的風險回報。

→ 如果投資人想投入10萬元,並認為公司的募資前估值大概落在200萬到400萬,但是創業者認為公司不只這個價格,於是投資人與創業方同意放下估值爭議,改做可轉換債,而且次輪折價20%,過了九個月後,公司做的不錯,公司著手特別股募資,某家創投提出的投資條件書,公司的募資前估值是2000萬,此時九個月前進場的投資人手中可轉換債因帶有20%折扣,相當於當時以1600萬估值投資,投資人心想如果當初出個比1600萬低的價格,怎樣都比200萬到400萬好,此時估值上限就能派上用場,雙方談妥上限,仍能延後行情的爭議,改為在轉換價設上限。

→ 回到前例,假設雙方談好上限是400萬,因為有20%的折扣,所以只要是500萬以內的估值,投資人都能打八折,一旦打折後比上限高,就是用上限,所以雖然募資前估值2000萬,投資人實際上是以400萬估值入手股份。

三、可轉換債的利率越低越好

→一來可轉換債不是銀行借款,二來投資人利用商定的折價,大致上已獲得補償,創業者最好查一下適用的利率最低能到多少,加碼一點即可,折價率和利率往往是連動的,創投業者通常會讓利率介於6%到12%,而折價率介於10%到30%之間。

四、設定期限與金額,才能順利轉換

→可轉換債最後都可以轉換成股權,但要如何轉換、何時轉換,要注意幾個小問題,轉換方式一開始就說明清楚,結果通常都能皆大歡喜

→債權人會享有較高順位的控制權,有能力逼公司走上破產、非自用清算之路,如果創業方和債權人漸行漸遠,那麼流通在外的債務對創業方就很不利了,這類情形也許少人聞問,債權人也因此會在談判中占上風。

→EX. 付款人在位於協議日期(到期日)起算之180日內之股權募資(合格募資),向投資人發行或出售總收入不少於100萬(不含本票或其他債務之轉換)之股權證券股份,則本票據流通在外之本金餘額,應自動以購買股權證券投資人每股支付價格為轉換價格,按給予投資人之相同條款與條件,全數轉換為股權證券,無須持有人進一步行為。

要注意的是:自動轉換的前提是必須滿足以下全部條件,否則就無法自動轉換了。

1.期限:

根據上述條文的例子,新創公司必須在六個月內銷售股權,好讓債務自動轉換成股票,對創業方來說,這段期間越長越好,許多創投業者被禁止(與投資人有協議)發行到期日超過一年的債務,所以若是和創投業者打交道,別驚訝他們以一年為期。

2.金額:

公司必須籌100萬美金的新資金(因不含流通在外債務的轉換),好讓債務自動轉換,創業方往往要決定金額(是公司打算最少募多少),所以訂數字的時候,要好好想想自己有多少時間,以及在此ˇ期間內可以籌到多少錢。

如果公司達不到自動轉換的要求,債務就會一直流通在外,直到債權人答應為止,但這往往會牽扯到表決控制權,所以要特別留意條款的修訂。在付款人及多數持有人書面同意下,得以修改或放棄本合約條件,符合本條款之放棄或修改生效之時,付款人應立即給先前未提出書面同意的合約持有人書面通知。由於修改規定需要多數持有人同意,所以別把標準設的太高。

五、公司出售時,可轉換債的轉換方式

1.放款人拿回本金加上利息:

這種狀況可轉換債就不會發生債換股的情況,但也同時規定,公司出售時必須償付債務,但在公司被收購時,放款人也沒有太多的好處,對創業者來說,一個潛在的壞消息是,如果公司收購全部是以股票交易,公司就必須另外找前,或和收購方談好條件,以償還先前的債務。

2.放款人拿回本金加上利息,加上原來本金金額的倍數:

通常會有書面文件要求公司償還流通在外的本金加利息,加上原始投資金額的倍數金額,通常是2到3倍,若是走到後期的公司,倍數可能會更高。

3.確實發生某種轉換:

→某一家在早期階段的公司,尚未發行特別股,但可轉換債已經在某個估值上限以下,轉換成收購方的公司股票(如果以股票交易的話),一般來說,若不是以股票交易,就會試以上描述的兩種情況之一。

→公司處於後期階段時,投資人通常將可轉換債做到彈性最大,不是拿到債務的倍數,就是依先前特別股募資回合的價格,得到股票上漲的利潤,但如果收購價很低,債務的持有人通常不會參加轉換,會要求以現金支付票據。

→在許多情形下,發可轉換債比發股票省事,但於債務流通在外時,發生公司收購情況,會讓情況變複雜,建議要在文件上搞定這筆債務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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