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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要談優先清算權,就要先講清楚什麼叫「清算事件」,創業者一般會認為清算是件壞事,就和破產或停業清理差不多,但對創投業者來說,清算意味著會發生清算事件,包括合併、收購或控制權變動,股東正好可以藉機得到持有股權的收益,所以優先清算權條文確立了在公司順利及不順利時的收入分配,定義清算情況的一般用語如下:公司遇併購、收購、出售表決控制權,或出售大多數公司資產只要股東未擁有存續公司過半流通在外股分即應視為清算。

以下來看一下幾個案例,假設一家公司只做過一回合募資,募資前估值1000萬,募到500萬美金(A輪投資),此時A輪投資人拿到33.3%所有權(500萬除以1500萬),創業者拿66.7%所有權,可簡化為雙方分別占33%和67%,現在假設有人要以3000萬收購這家公司,那麼可能會發生以下幾種情形:

情形一、1倍優先清算權、不參與分配

→ A輪投資人可以拿到33%股份或1000萬現金,創辦人拿67%股份或2000萬現金。

情形二、1倍優先清算權、參與分配

→ A輪投資人可先拿500萬現金,再拿走剩下的33%或830萬現金(2500萬的33%),一共是1330萬美元,創辦人則可拿走價值2500萬美元的67%股份或1670萬現金。

情形三、1倍優先清算、上限參與3倍

→ 此時特別股部會拿滿上限(1500萬),結果同【情形二】

如果收購價格改成1億,同樣只做過一回募資,募資前估值1000萬,募到500萬,募資後估值為1500萬,那麼可能發生以下三種情境:

情境一、1倍優先清算、不參與分配

→ A輪投資人拿33%或3300萬現金,創辦人拿67%或6700萬現金。

情境二、1倍優先清算、參與分配

→ A輪投資人先拿500萬,再從剩下的9500萬中拿33%或3135萬現金,合計3635萬,創辦人則可拿9500萬中的67%或6365萬現金。

情境三、1X優先、上限參與3倍

→ 因為A輪投資人已經賺超過3倍,所以不會餐與分配,結果同【情境1】

由上例可知,參與分配條款對不好的結局影響很大,但對好的結局影響較小(看交易的占比),隨著參與條款的募資規模增加(B、C輪),參與條款的重要性也會跟著上升。

舉例來說,公司募了5000萬,投資人占60%股份,創辦人占40%股份,假設公司後來以1億被收購,那麼可能發生以下三種情形:

情形一、1倍優先清算、不參與分配

→ 投資人拿60%或6000萬現金,創辦人拿40%或4000萬現金。

情形二、1倍優先清算、參與分配

→ 投資人先拿5000萬,再從剩下的5000萬拿60%或3000萬現金,一共價值8000萬,而創辦人則拿剩下的5000萬的40%或2000萬現金。

情形三、1倍優先清算、上限參與3倍

→ 投資人拿不滿3倍,所以結果同【情形二】

優先清算權在A輪的投資條件書中,通常很容易弄懂跟盤算,隨著公司的發展,募資回合變多,要弄清楚情況就會變得很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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