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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創投公司都要優先清算權,優先清算權是繼價格之後的經濟利益條款重點,會影響新創公司清算時的收益分配,通常在賣掉公司或出售多數公司資產的情況下,公司賣價不及當初投資資本額時,這項權益尤其重要。

一、實際優先清算權:

→ 實際優先清算權:A輪特別股持有人於公司清算時或停業清理之時,有權在普通股持有人之前,優先收到相等於X倍初始購買權價,並加計任何已宣告但未支付股利的每股金額。

→ 上述內容白話說法就是,在普通股收到任何對價之前,就會把某個倍數的每股投資額退回給投資人,一般來說會以1倍的優先清算權為基準,接著要看投資人的股份是否參與分配。

二、參與分配權:

1.全部參與:

→ 全部參與的人可以拿到和當初參與金額等值的股票,然後以視為轉換之基準來分配清算收入,「視為轉換」是指假設股票已按轉換比例轉換成普通股。

→ 條文如下:在支付A輪特別股持有人之優先清算權後,其餘資產應先試算所有股份轉換為普通股後,按比例分配給普通股及A輪特別股之持有人。

2.上限參與:

→ 上限參與表示股票會按視為轉換基準來分清算收入,直到收到某個倍數就會停止。

→ 條文如下:在支付A輪特別股持有人之優先清算權後,其餘資產應先試算所有股份轉換為普通股後,按比例分配給普通股及A輪特別股之持有人。但A輪特別股持有人加計任何未付宣告股利的每股清算總額等於X倍之初始購買價時,即停止參與,此後其餘資產應按比例分配給普通股之持有人。

→ 但不管是哪種參與,實際上都會變成初始購買價的倍數,例如:參與倍數為3是說:特別股含清算權的數額在內,參與人只要拿回初始股票購買價的300%時,就停止參與分配,假設清算優先是退還投資人1倍的投資額,投資人就可額外拿2倍的投資額,或許是因為與實際優先有關,所以優先清算權現在已經被認為就是包含優先即參與分配條款,但如果這一輪的募資並不參與分配,就不會出現類似的參與條款。

3.無參與:

→ 無參與權的股票不參與分配剩餘股份的分配,此時投資人可拿優先清算權的退額,或拿按轉換基準後的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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