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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常創投業者真正在意的的只有兩件事:1.經濟利益2.控制權

A.經濟利益:投資人最後變現的回報,通常是把公司賣掉或掛牌上市後收到的報酬,以及直接影響報酬的條件。

B.控制權:投資人對企業營運行駛控制權,或否決公司做特定決議的機制。

一般來說美式制度的大原則可以分為以下三點:

1.發展順利時,創業團隊有主導權可以分配到較多的經濟利益。

2.陷入困境時,投資人有保護條款,有機會保住本金或小有獲利。

3.投資人與創業團隊在重大決策上有彼此制衡的機制,能變免僵局阻礙公司運作。

 

相較台灣的公司法連帶會計及法律實務多依循出錢者權力最大的思考模式。

二、估值的定義是流通在外的股數與每股價格相乘而來,估值雖然重要,但在評估一筆交易案的經濟情況時,卻不能只看一家公司的估值。

以下要討論:價格、優先清算權、加碼參與條款、股票兌現條款、員工認股權池與反稀釋條款。

#完全稀釋包括對該公司所有已發行特別股的轉換,對所有已授權、已兌現的股票期權和認股權證的發行權,以及在本次募資前將公司現有的期權池增加X股。

#價格的陳述方式也可以先定義募資金額再回推價格。

#另外完全稀釋在募資額的定義包括已預留的員工期權池股份,在交割前,公司將儲備部分普通股,以保證公司在發行A輪特別股後,仍有一定比例的完全稀釋後股份能發行給董事、高階主管、普通員工、顧問。

#每股價格是最後買下股權的最終支付單位,價格通常稱之為估值。

A.估值可以用兩種方式討論:募資前和募資後,募資前估值是指:投資人未投資前估計的當時公司價值,募資後估值是指:募資前估值與目前的投資總額相加。當創投公司說:我對公司的估值是2000萬,我投資500萬,此時通常是指募資後估值,也就是創投公司打算出500萬,買下2000萬等值的公司25%所有權。

B.完全稀釋:公司和投資人都要確認公司保留足夠的股票將來可以發給員工作酬勞或是獎勵,這部分的股票稱為員工池或認股權池,而池子並不是越大越好,雖然池子大一點就不用擔心選擇權不夠發,但池子的規模也會被納入企業估值中,會壓低實際募資前的估值。

Ex. 假設募資前的估值是2000萬,創投公司投了500萬,原有池子裡的選擇權佔保留未發行股票的10%,創投公司希望讓池子佔20%,多出的10%就要由募資前估值分割,募資前估值最後就變成1800萬。

C.池子應該做多大見仁見智,但是一般大約會落在10%~20%之間,如果投資人認為公司應該加大池子時,募資前就會堅持加碼。

D.認股權證:這是創投公司想偷偷壓低公司估值的一個方法,認股權證類似認股權,讓投資人在一段時間內有權以事先講好的價格,購買一定的股份,而認股權證在有種叫過橋貸款的募資方式中很普遍,當投資人打算募資,但還要等更多投資人參與時,就會做過橋貸款,此時原有投資人會把投資做成可轉換債,隨後按募資的價格轉換成股權,過橋貸款的投資人既然承擔了比較多的風險,一般會拿到股價折扣(通常可達20%)或打過折的認股權證。

E.在早期募資回合,創始人與員工手中還有很多股權可以釋出,投資人會想用最便宜的可能價格買到股權,到了後期的募資回合,原有投資人為了緊縮稀釋,往往主張新投資人開出最高的價格,如果找不到感興趣的投資人,原有投資人通常會開出和上一回相同(平價募資)或較低(折價募資)的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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