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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境外上市有分為下述四種:

1.境外直接上市 →

a.直接向當地證券交易所申請掛牌上市交,程序複雜,成本較高,因為需要經過境內外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的審批,所聘請的仲介輔導機構也較多,花費的時間較長。

b.皆採用IPO進行,具體操作模式為透過股票包銷商以特定價格在一級市場承銷一定數量股票後,之後該股票可以在二級市場或店頭市場買賣。

c.實際上,真正能夠IPO方式直接在境外上市的企業少之又少。

d.但是透過IPO直接上市也有非常突出的優勢,不但可以使公司股票達到盡可能高的價位,股票發行的範圍也較廣,許多實力較強的穩健型企業還是會以此種方式進行上市。

2.境外間接上市--造殼上市→

a.與買殼上市本質皆是透過將境內的資產或股權注入上市殼公司的方式,達到境內資產在境外上市的目的。

b.其中紅籌方式是現今境內中小企業,甚至大部分大型企業採用最多的一種境外上市方式,他是指由境內公司在境外註冊離岸公司,以離岸公司的名義申請在境外上市,或者透過離岸公司在擬上市地再註冊一家公司,然後以該公司的名義申請上市的方式。

c.以獨資或合資的方式重新註冊一家離岸公司,然後以現金收購或股份置換的方式取得境內公司資產的控制權,再在境外以IPO的方式掛牌上市。

d.相較於借殼上市,IPO上市與借殼上市的重大區別在於前者是發行人首次向證券交易所申請並被允許,後者則為被借殼的公司已經向證券交易所申請並被允許股票上市交易,透過重新注入新的業務和資產,重新向證券交易所申請曾發股票並上市。

e.分為四種:

控股上市→在境外註冊一家公司,然後由該公司建立對大陸企業的控股關係,再以該境外控股公司的名義在境外申請上市。

合資上市→一般適用於中外合資企業,在這類企業的境外上市實踐中,一般是由合資的外方在境外的控股公司申請上市。

分拆上市→從現有的境外公司中分拆出一子公司,然後注入本國資產分拆市場,可利用原母公司的聲譽與實力,有利於成功上市發行。

附屬上市→本國欲上市企業在境外註冊一家附屬機構,使本國企業與之形成母子關係,將境內資產、業務或分支機構注入境外附屬機構,由該附屬公司申請境外掛牌上市。

f.一般來說風險較買殼上市低,再來可以獲得較為廣泛的股東基礎,造殼上市的缺點則為,一為本國企業首先必須拿出一筆外匯或其他資產到境外註冊設立公司,這對目前資金短缺的大多數企業來說是很難做到的,二為從境外設立控股公司到最終發行股票上市要經歷數年時間。

e.一般而言,境外證券管理部門部會批准一家新設立的公司發行股票並上市,往往要求公司具有一定時間的營業紀錄才可發行股票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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