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在法拍的時候遇到有地上權的土地物件常常是大家不敢碰觸的一塊
但也因為這樣所以這類的土地物件會有很高的利潤
因為處理起來相對麻煩 ! ! 在地上權的物件中這裡統整了六個狀況
( 一 ) 地租積欠長達兩年
→ 我國民法規定,除非另有習慣,否則土地所有人可以定一個期限催告地上權人付地租 ,
如果地上權人還是不願支付地租的話,土地所有人可以終止地上權,地上權如果本身還有
經過抵押的話,要同時把催告的事實通知抵押權人 ,另外終止地上權必須向地上權人以意思表示 ! !
→ 地租的約定如果有經過登記,地上權在讓與的時候,前地上權積欠的地租應該要一起計算,受讓人
依前地上權人積欠的地租,應該跟讓與人負有連帶清償的責任 ! !
( 二 ) 土地的使用違反當初約定,或是不符合永續利用的原則 ~ ~
→ 地上權人應該依照設定的目的及約定的方法使用,沒有約定的話就要依照土地的性質,並應符合永續利用,
如果上述的約定沒有經過登記,則不可以對抗第三人 ! !
( 三 ) 地上權存續期間
→ 如果地上權本身有存續期間的話,當時間一到時則消滅,可以協同地上權人辦理塗銷登記,或是訴請法院塗銷登記
( 四 ) 地上權登記之聲請
→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的狀況,就要在出租人跟承租人訂約後兩個月內,聲請該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做地上權的登記
→ 下述五種狀況可以主張終止基地租約,或是收回基地,訴請塗銷已為地上權的登記
1. 契約期限到期 2. 承租人在基地上做違法的使用 3. 承租人轉租基地給他人 4. 承租人積欠租金,扣掉擔保現金的抵償還有兩年以上的時候
5. 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
( 五 ) 不動產設定地上權
→ 如果被一金融機構設定抵押權後,再被同一金融機構設定地上權,這種地上權,拍定人可以訴請法院塗銷地上權的登記,
因為地上權屬於用益物權,但是金融機構屬於特許行業,在銀行的營業項目裡也沒有興建營造的許可,所以禁止銀行在他人
土地設定地上權
( 六 )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
→ 地上權如果沒有訂定期限,存續期間超過20年或是地上權成立的目的已經不存在的時候,法院可以依照當事人的請求,斟酌地上權
成立的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的種類等等定出他的存續期間或是終止地上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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