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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候在拍賣的時候會有一種情況就是土地跟建物一起拍賣
不過是分開標價,通常會發生這樣的狀況關鍵在於抵押權的問題
如果本身有一塊土地並且在民國100年的時候設定抵押給債權人
又在民國101年的時候出借土地給另一人蓋建物
當土地擁有者因為還不出借款,而被債權人拍賣土地時,
土地上因為當初出借給別人蓋的房屋所以也會併附拍賣
最主要的原因在於設定抵押權的時間早於出借的時間,
由於我國民法規定上述狀況,在抵押權人有必要時,
可以在強制執行的時候申請土地跟建物併附拍賣,
但是對於建物的價金沒有優先受清償的權利
因為建物所有權人不是債務人所以可以在重新將建物拍賣回來
雖然建物被拍賣掉,但是只要在建物的拍定金額上加價,一定對於得標勢在必得
因為拍賣完之後,這些金額還是歸當初的建物所有人所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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