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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候會遇到一種情形是拍定人已經點交完成了

結果債務人隔天又回來法拍屋裡面占著不走,這時候拍定人一定非常苦惱

因為在之前點交的時候已經花了一筆錢,看到債務人回來佔有不就表示又要再花一筆錢了

之前的花費包括:

1. 管區警察、法警車馬費,每人新台幣500元

2. 鎖匠開鎖前

3. 搬家公司的工人、車輛

4. 放置遺留物的倉庫

拍定人有兩種處理方式

1. 請律師再打一次訴請遷讓房屋的官司,但是律師建議他可以依照強制執行法不動產之點交:原占有人又占有該不動產,執行法院可以依申請在解除他的佔有後點交

2. 報警控告債務人,由警察直接以現行犯處理,馬上驅離,而且控告刑事是免費的,如果用民事處理( 上述方式 ) 還要額外負擔一筆費用 → 這個方式比較好 ! !

P.S. 如果佔有人是債務人的受僱人輔助佔有怎麼辦 ? ?

      → 首先拍定人要先確認不動產內的人是不是領債務人的薪水,再來就是辦公室有無租約,如果沒有就是無權占有,基本上不管是債務人的受僱人還是沒有租約              的情形下,拍定人都是可以直接聲請點交的,法院可依法將受雇人或無權占有人解除佔有 ! !

了解更多:

不點交遇到租約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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