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就來說說出租人的權利跟義務
1. 權利:( 1 ) 租金的收取權:承租人不付租金的話,出租人可以依規定終止契約
A. 租金的支付遲延:出租人可以訂定一定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果承租人在期限內不付房租,出租人可以終止契約
B. 租賃物是房屋的話:遲付租金的總額,未達兩個月的話不可以終止租賃契約,也就是說要遲延給付兩個月以上才可以終止契約
C. 租用建築房屋的基地:遲付租金的總額,達兩年的租額時,一樣可以終止契約
D. 房屋不定期租賃:承租人積欠租金額時,除了擔保金抵償外,達兩個月以上時,出租人可已收回房屋
( 2 ) 不動產出租人的留置權:不動產出租人對於承租人的東西留在不動產內有留置權,至於留置物是否為不動產出租人所有,不是行使留置權的要件
A. 例外:禁止扣押的東西,不得當作留置權的東西
B. 就留置物的取償:在可以請求的損害賠償跟本期與以前未交的租金限度內取償
2. 義務:( 1 ) 出租人的瑕疵擔保責任:權力瑕疵、物的瑕疵
( 2 ) 費用的負擔:A. 修繕費:由出租人負擔,如果出租人不負擔,承租人可以要求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然後請求出租人償還或在租金中扣除
B. 稅捐:由出租人負擔
※ 租賃權的物權化
所有權得讓與不破租賃,也就是買賣不破租賃,主要是在保護租賃關係若是的一方( 承租人 ),使出租人無法利用對租賃物的處分,擺脫對承租人應負的義務
1. 買賣不破租賃的要件:
A. 出租人已交付租賃物給承租人
B. 承租人佔有中
C. 出租人將租賃物所有權讓給第三人
D. 經公正的租約 ( 超過五年或不定期限 )或五年內的租約
2. 租賃關係的推定與期限:
土地與土地上房屋原同屬一人所有的前提
1. 土地所有權讓與他人:土地受讓人與房屋所有人間,推定房屋的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
2. 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土地所有人與房屋受讓人間,推定房屋的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
3. 房屋所有權與土地所有權分別讓與不同人:土地受讓人與房屋受讓人間,推定房屋的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
3.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
1. 基地承租人移轉房屋的效力: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如果房屋賣給他人,不影響基地跟建物的租賃關係
2. 優先承買權:A. 租用基地建屋,如果出租人出賣基地,承租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B. 租用基地建屋,如果承租人出賣建物,基地所有人有權利依相同條件優先購賣
● 以上條件,出賣人應將出賣條件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
如果沒有通知便將所有權移轉登記給他人,則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 也就是當優先承買人權主張他的權利時,登記的所有權移轉將無效 )
4. 房屋不定期租賃時,若沒有以下條件出租人不可以收回房屋
A. 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
B. 承租人違反規定轉租他人
C. 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扣掉擔保金抵償外,達兩個月以上時
D. 承租人以房屋供違法使用時
E. 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F. 承租人損壞出租人的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的賠償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