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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候在拍賣的時候會看到一種物件就是只有拍賣土地,但因為建物不在查封範圍內
所以沒有拍賣地上物,基本上這會有兩種情況:
1. 地上物沒有任何合法權占有該土地,這個時候就很簡單了,直接訴請法院拆屋還地
a. 所有權人之物上請求權 b. 一般侵權行為之要件及效果 c. 不當得利之要件及效果 → 有三種請求權
2. 地上物有合法權占有土地,這個時候就會有兩種狀況了
a. 地上物的合法權包括地上權、典權或是承租人,這三種情況在土地出賣的時候有優先購買權,
相對的,地上物在出賣的時候,基地所有權人也有優先購買權
b. 如果前面提到的優先購買權人,在接到通知後10天內沒有表示的話,就視同放棄,但是如果出賣人
沒有通知優先購賣權人的話,到時候賣給第三人並與第三人簽定的合約是對優先購買權人無效的
→ 所以如果地上物是有合法權的占有的話,拍到土地的拍定人就只能跟原本有地上物合法權的人請求地租,
但是地租通常會偏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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