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就是法院保證將房子使用權交到你手上
不過在判斷筆錄內容的時候就要注意,什麼樣的條件會是點交的條件:
1. 債務人自住或無人居住的空屋
2. 債務人近親輔助佔有
3. 租約已滿,如果另訂新租約或是續約,甚至是租約訂在查封之後以上三種狀況都不可以對抗查封的效力
4. 使用借貸關係或租賃關係在查封之後發生
5. 上述提到的租賃關係都需要經過法院除去,等到法院除去租賃關係確定後再開始拍定並點交
6. 板橋地院有個特有的筆錄內容就是:當債權人查報本建物查封的時候,債務人是自住,如果查報屬實,拍定後點交,如果查報後不屬實,拍定後不點交
應買人要自行查明使用情形
7. 第三人居住,但同意拍定後自行搬走
8. 佔有輔助人就是債務人的受僱人或學徒
9. 第三人對於查封前的無權占有不爭執
10. 現住人或是債務人在點交後又在佔有
另外拍定人要怎麼聲請點交、強制執行 ? ?
具狀 ( 聲請點交 ) → 公文下來 ( 限債務人或現住人15日內搬離 ) → 公文下來 ( 書記官定期現場履勘 ) → 法官 ( 事務官 ) 現場履勘 ( 協調搬遷日期 ) → 公文下來 ( 定期強制執行點交 )
一、聲請點交:得標人繳清尾款,取得「 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 」後,向法院聲請點交,法院收文後,發文給債務人,命債務人在15天內交屋給拍定人,同時副本也會寄給拍定人
二、法院命債務人或現住人15天內自動搬離,拍定人可以在15天內隨時查看,如果15天後還是沒有搬離,可以請法院繼續進行點交的動作,法院收文後會再發文給債務人,法院會定期來房屋現址履勘,請債務人在現場等候,同時寄副本給拍定人,並請拍定人通知管區派出所,請警員協助。發文內容會特別註明:履勘不因債務人不在而停止 ! !
三、第一次履勘的時候,法院協調雙方交屋時間,通常債務人都會要求搬家費或拖延交屋時間,法院不介入搬家費的多寡,不過會扮演和事佬的角色引導雙方和解
四、強制執行:如果協調不成,拍定人可以馬上具狀,請求法院處理後續點交流程,法院收文後,會發文給債務人並且定期限搬離,並寄送副本給拍定人,一方面請拍定人聯絡管區警員外,也安排搬家公司待命
P.S. 如果債務人或現住人破壞現場水電、瓦斯或內部裝潢,拍定人就可以提出民事損壞賠償跟刑事毀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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