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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買其實就是當第三拍還是沒有拍定人而債權人也不願意以底價承受的時候
投標人可以以第三拍的底價承受為應買,為期三個月 ( 90天 )
而這個應買的資格是要比賽速度的,當投標人為第一名的時候
執行法院會詢問債權人與債務人,是否為應買
當然債權人如果要在這個時候承受也是一樣的道理
另外在這三個月的時間,如果還沒有人應買,
債權人也可以聲請停止拍賣,然後重新估價或減價拍賣 → 視為撤回不動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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