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房地合一稅制在網路上有很多相關資料了我這邊就不在贅述
主要是有很多朋友會有這樣的問題
其實房地合一稅跟之前的奢侈稅有很多的不一樣
下面就幫大家逐一解釋:
一、奢侈稅跟房地合一稅的差異:
A. 奢侈稅課稅的制度缺失 →
1. 同年度買賣的土地,公告土地現值不變 → 免納土地增值稅
2. 實際課稅稅基太少,導致稅負偏低 → 主因是前一項,土地增值稅評定標準是依照公告土地現值,不過因為公告現值常常跟買賣成交價值有一段差距
3. 規避房屋交易所得稅 → 主因還是跟第一項有關係,因為土地所需繳納的稅負過低,所以常常會有操作土地跟房屋價格的狀況產生
EX. 同樣是1000萬的房子,原本或許是500萬價值的房屋,500萬價值的土地,卻刻意將土地價值提高到800萬,而房屋價值
只剩下200萬
※ 因為以上種種狀況而提出了改革目標
1. 訂定日出,逐步推動
2. 改善限制缺失,與國際接軌
3. 特銷稅轉型,避免社會資源過度集中
4. 稅收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改善貧富差距
5. 自助減免,長期優惠,自住、短期稅負合理調整
B. 房地合一所得稅制規定 → 課稅範圍
C. 房地合一所得稅制規定 → 課稅稅基 ( 課稅的數額 )
1. 改制前:房屋收入 - 成本 - 費用 = 課稅稅基
2. 改制後:房屋收入 - 成本 - 費用 - 依土地稅法計算得土地漲價總數額 = 課稅稅基 → 避免重複課稅
D. 房地合一所得稅制規定 → 個人課稅稅率
E. 房地合一所得稅制規定 → 營利事業課稅稅率
1. 一般營利事業課徵 17 %
2.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 → 持有一年以下:45%
→ 持有一年以上:35%
F. 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 減免
1.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六年
2. 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 六年內以一次為限
→ 適用條件 → 從取得到出售以6年為限 → 獲利部分在400萬以下免稅 → 超過400萬的部分課徵10%的稅率
G. 自用住宅優惠 → 重購退稅 ( 也就是將原本的房子賣掉又在買房子的意思 )
1. 小屋換大屋 ( 以金額區分 ) → 全額退稅
2. 大屋換小屋 ( 以金額區分 ) → 比例退稅 → 比例計算方式為 → 重購價額 ÷ 出售價額
※ 重購五年內不得改做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若有則會被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H. 房地合一所得稅制規定 → 課稅方式及盈虧互抵
1. 個人:
※ 課稅方式 → 不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 交易後30日內申報 )
※ 盈虧互抵 → 虧損得後抵三年
2. 營利事業:
※ 課稅方式 → 總機構在中華民過境內的營利事業 ( 合併申報→併入綜所稅申報 ),在中華民國境外 ( 分離課稅 )
※ 盈虧互抵 → 虧損得後抵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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