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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證交法規定,買回庫藏股的目的有下列幾項,轉讓股份予員工、配合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轉換公司債、可轉換特別股或認股權憑證之發行、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必要而買回並辦理銷除股份者,而不論上述哪一個目的,其實對於公司基本面的發展都無明顯的正面助益。
有許多公司為了護盤、不讓股價持續重挫,紛紛由公司成立一堆轉投資公司,將公司資金挹注在這些投資公司(或幫這些投資公司舉債背書),再由這些投資公司出面斥資買進母公司股票,但是這些干預終究扺不過基本面和總體經濟的惡化,這些投資公司護盤失敗,也連帶地造成母公司的周轉不靈,因此造成子公司護盤失利而宣布倒閉,透過證交法的規定,反而將公司動用資金護盤的這種行為就地合法,稱之為庫藏股。
買進庫藏股本身是一種減損帳上現金,且對於本業毫無助益的行為,庫藏股不但無法護盤,往往還會因此成為股價的票房毒藥,如果公司實施庫藏股是要用公司的錢去買下大股東或特定人士手上的股票,經由一買一賣替大股東或關係人套現,請別再相信庫藏股的宣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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