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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業的經營中,當企業的經營到達一定規模,會計師常常會跟企業主說:我們公司今年需要做財簽或稅簽了喔,可是會計師們也常常遇到客戶反問,都是簽證,有甚麼差別嗎?辦了這個簽證後,對我的企業也甚麼幫助?以下就對財務簽證 ( 財簽 ) 與稅務簽證 ( 稅簽 ) 作一簡單介紹。

A. 我們先從財務簽證介紹起: 在甚麼情況下我們需要財務簽證呢?以目前法律的規定,以中小企業來說,

1. 最常遇到的情況是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 3,000萬元以上之公司

2. 或是向金融機構借款達新台幣3,000萬元以上之公司需要做財務簽證。

這些分別規定在”公司法第20條第2項”:當公司資本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簽證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B. 那什麼是稅務簽證呢?在所得稅法102條規定:在一定範圍內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查核簽證申報;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其一定範圍是指”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三條”規定:下列各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登記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一、銀行業、信用合作社業、信託投資業、票券金融業、融資性租賃業、證券業(證券投資顧問業除外)、期貨業及保險業。 
二、公開發行股票之營利事業
三、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經核准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
四、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合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
五、不屬於以上四款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者。
上述之企業是一定要準備稅務簽證的,但為什麼我們中小企業不再上述企業範圍內仍需準備稅務簽證呢?因為稅務簽證最大的好處是規定在所得稅法第39條: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EX. 當我在民國105年時企業經營虧損新台幣2000萬元,如果沒有稅務簽證,當我在民國106企業經營如有賺取新台幣1000萬元時,我需繳納200萬元的稅金,可是如果我在民國105年時有做稅務簽證,因為盈虧互抵的關係,我在民國106企業經營如有賺取新台幣1000萬元,因民國105年時企業經營虧損新台幣2000萬元,這個虧損可來扣抵民國106賺取的新台幣1000萬元,造成我民國106年可以不需繳納所得稅。對中小企業而言,實為一大福音,另稅務簽證還有一些優點,例如:交際費支出可列支限額較一般申報高,以減輕稅負等。 

P.S. 另外現在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已從原本的17%調漲到20%了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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