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主要是因為不動產的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
都要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的土地,將免徵契稅
契稅的相關規定如下:
A.
情形 | 納稅義務人 | 稅率 |
買賣 | 買受人 | 6% |
承典 | 典權人 | 4% |
交換 | 交換人 | 2% |
贈與 | 受贈人 | 6% |
分割 | 分割人 | 2% |
占有 | 占有人 | 6% |
EX. 甲乙互相交換一塊土地
甲所擁有的土地價值80萬,乙所擁有的土地價值60萬
雙方交換則需要繳交的契稅為 ( 一 ) 甲 60萬 X 2%
( 二 ) 乙 60萬 X 2% + 20萬 X 6%
B. 免徵及不課徵的規定
( 一 ) a. 免徵
依契稅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免徵契稅:
1. 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公立學校因公使用取得之不動產,但供營業用者,不適用
2. 政府經營郵政事業,因業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
3. 政府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產交換,或因土地重劃而交換不動產所取得所有權者
4.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免徵契稅
5.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興建中的建築工程讓給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
6. 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的土地,免徵契稅
b. 不課徵規定:不動產為信託財產的話,在下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契稅
1. 因為信託行為成立,受託人跟委託人間
2.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跟新受託人之間
3. 信託契約明訂信託財產的受益人為委託人者 ( 自益信託 ),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4. 因為遺囑成立的信託,在信託關係消滅的時候,受託人跟受益人之間
5. 因為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撤銷,委託人跟受託人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