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主要是地方稅,依照房屋現值來課徵房屋稅,所以課徵房屋稅是一種持有稅 ( 財產稅 )
A. 房屋稅的納稅義務人有:
( 一 ) 一般情形:
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如果房子設有典權的話,則是跟典權人徵收,共有房屋的話就是向共有人徵收,由共有人推定一個人繳納
( 二 ) 代繳情形:
1. 房屋的共有人如果沒有推定一人繳納的話,則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為繳納,代繳的房屋稅對於其他共有人有求償權
2. 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的住址不明時,或是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應由管理人或是現住人繳納 ( 因為管理人有管理該房屋的權利 )
3. 房屋如果屬於出租,應該由承租人代繳,再來抵扣房租 ( 因承租人有承租使用該房屋的權利 )
4. 尚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而且所有人不明的房屋,他的房屋稅向使用執照所記載的起造人徵收
5. 無使用執照的話,向建造執照所載的起造人徵收
6. 無建造執照的話,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
B. 房屋標準價格之評定依據與公告:
( 一 ) 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下列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轄市政府公告:
1. 造價: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2. 折舊:各類房屋的耐用年數跟折舊標準
3. 地段調整:按街道村里的商業交通情形,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的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
( 二 ) 房屋標準價格,每3年重新評定一次,並應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按年遞減其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