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在路上最常看到的違章建築莫過於公寓頂樓或是一樓
那為什麼台灣明明有違章建築的法規卻還是有這麼多違章建築存在
首先先來說說違章建築的定義:建築物沒有經過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機關的審核許可並發執照
都算是違建 ! ! ! ! !
通常違章建築有兩種狀況
1. 實質違建
a. 未經許可擅自在保護區內建築者
b. 未經許可擅自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建築者
c. 於合法房屋屋頂上增建房屋或設置簷高兩公尺之棚架者
d. 占用既成巷道或堵塞防火巷者
e.建築物建蔽率或高度不符規定者
2. 程序違建
→ 簡單來說就是他沒有違反當地都市計畫建築法令也有土地使用權,
只是因為程序疏失所以還沒領到建築執照而擅自興建,這樣的情況只需要補辦執照成為合法建物即可
上述兩種情況,因為在興建的時候都沒有建造執照,因此也沒辦法拿到使用執照,進而不能到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當然也不可能拿到權狀 ! !
P.S. 台北市關於違建的處理要點規定:
民國 53 年 12 月 31日 以前的舊違建不拆, 54 年 1 月 1 日 到 83 年 12 月 31 日 的違建是既存違建緩拆,84 年 1 月 1 日起的新違建是隨報隨拆
所以基本上在民國 83 年底前的違建是不會被拆的,不過因為屬於緩拆,所以如果有其他人去申請頂樓所有權的回覆請求權是有權力的,而且回復請求權不受
民法 15 年時效的限制,還是有可能會被拆掉 ! ! !
了解更多: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