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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不動產本身有一些相關費用加上不動產本身可以設定的順位又有很多
所以會發生當不動產被拍賣的時候很多人等著分錢的問題
這個時候就會有順序的產生
基本上法院執行處分配價金的順序為
1. 土增稅 2. 地價稅 3. 房屋稅 4. 營業稅 → 為建物價值的5%,當拍賣債務人為公司法人的時候
5. 執行費 6. 抵押權( 依照順位下去分配 ) 7. 其他稅捐 8. 普通債權 9. 次普通債權 10. 返還執行債務人
另外拍定後可不可以撤銷查封 ? ? 以下兩個情況是不行的
1. 當拍定人領到權利移轉證明書的時候,雖然還沒登記,但是已經取得不動產的所有權
2. 拍賣的動產交付給拍定人之後,拍賣程序也已經終結
P.S. 1. 如果在拍定後,所有權尚未移轉之前,債權人撤回強制執行聲請得到拍定人的同意,是可以撤回的
2. 在查封後,如果債務人在拍定前提出現款的話,可以聲請撤銷查封
3. 法院有義務在拍賣公告或書記官的查封筆錄記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水災受損、
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現象或是足以影響交易的特殊事項,
如果有上述情況發生但是法院沒有記載,拍定人有權撤銷拍定,要求返還價金,一切恢復原狀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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