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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拍定法拍屋的時候常常會遇到很多不同的問題
頂樓加蓋就是其中一種非常棘手的問題
因為頂樓加蓋一般都不會有權狀,畢竟是違章建築
所以理當在拍賣的時候只會有頂樓那戶並不會拍賣加蓋的那層樓
假設頂樓為四樓,加蓋為五樓,問題在於常常債務人就會因為沒有拍定五樓而搬去五樓住不搬走
那就會產生幾種狀況,首先違章建築的獨立性要符合兩個狀況
1. 具有獨立出入口
如果本身頂樓與加蓋樓層有內梯,而出入又以頂樓樓層為主,則頂加屬於頂樓的從物 ( 附屬之物 )
2. 具有獨立經濟價值做為參考依據
參考依據通常為有沒有獨立的水表、電表、門牌
書記官一般只會點交頂樓而已,如果要點交頂加,書記官會建議訴請法院遷讓房屋民事訴訟,有以下三個方法
1. 給頂加搬家費
2. 民事訴訟遷移房屋
3. 拍定人以區分所有權身分,頂樓原本屬於全體共有人所有,基於回復頂樓平台,訴請法院將頂加違建拆除
當債務人提出興建時已取得全體住戶同意書或是當初在買預售屋時有與建商及住戶約定頂樓住戶享有頂樓專用權時,將不成立
因為房屋已經拍賣給拍定人了,當初的同意書或頂樓專用權都是債務人時期的約定,皆已不適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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