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U帳戶在網路上有很多名詞解釋所以細節大概不需要多做解釋,而OBU實際上的操作方式在下面稍微解釋一下,不論國內外,很多企業為了方便與國外客戶做生意,也為了享有避稅的好處,或是一些不法的利益,就會在免稅天堂(如:英屬維京群島、英屬開曼群島等地)設立境外紙上公司,再回到台灣銀行,以境外公司的名義開個OBU帳戶,而這些公司絕大多數只是一個掛在島嶼上的郵政信箱而已。
一、境外OBU運作模式:
1.公司老闆、股東持有台灣公司的股權並擁有境外OBU公司(設在英屬維京群島、英屬開曼群島、巴哈馬群島、百慕達、都柏林、盧森堡)
2.國外客戶向台灣公司下訂單
3.台灣公司向中國、東南亞工廠下單
4.中國、東南亞工廠直接出貨給國外客戶
5.國外客戶直接付款到指定的境外公司帳戶
二、另外這些境外公司同時也是銀行老闆控制銀行股權的好工具,因為通常銀行老闆不願讓外界知道自己在銀行中的真正持股比例,而金控大股東的交叉持股方式為:
1.金控大股東持有大型金控股權(股權可質押)
2.金控大股東亦持有境外OBU公司、私人投資公司、境外私人基金
3.境外OBU機構、境外大型基金持有大型金控股權
三、再者,利用這些境外公司買進自家銀行股票的老闆和大股東,也可以拿著境外公司所買進的股票,以境外公司名義用質押的方式向銀行借錢(企業金融)
四、金控大股東的節稅手法如下:
1.金控大股東透過人壽保險指定受益人並指定用途信託帳戶
2.透過股票質押借款將錢匯出海外到境外OBU公司
3.透過私人投資公司與境外OBU公司共同持有金控持股、海外投資、海外併購與收購、海外控股與繼承、海外置產
當然上述提到的金控大股東也可以置換成公司大股東,基本上在某種程度上是適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