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評等表分為甲、乙兩種,甲種適用於大型企業,乙種適用於中小型企業,
惟各銀行仍得依據本身業務之特性參照本表格酌訂之。
一、各銀行業辦理信用評等,僅供其內部授信部門承做授信案訂定利率或費率之參考。
二、信用評等表之評分內容分為下列二種:
(一)甲種信用評等表之評分:
1.財務狀況:佔百分之五十,其項目計分:(1)償債能力(2)財務結構(3)獲利能力(4) 經營效能。
2.經營管理:佔百分之三十,其項目計分:(1)負責人一般信評(2)公司組織型態(3) 內部組織功能(4)產銷配合情形(5)受轉投資事業之影響(6)銀行往來信用情況。
3.產業特性暨展望:佔百分之二十,其項目計分:(1)所處業界地位(2)產品市場性(3)企業發展潛力(4)未來一年內行業景氣。
(二)乙種信用評等表之評分:
1.財務狀況:佔百分之四十,其項目計分:(1)償債能力(2)財務結構(3)獲利能力(4) 經營效能。
2.經營管理:佔百分之四十,其項目計分:(1)負責人一般信評(2)負責人經驗(3)股東組織型態(4)近三年營業額平均成長(5)近三年資本額增加情形(6)銀行往來信用情況。
3.企業展望:佔百分之二十,其項目計分:(1)設備及技術(2)產品市場性(3)提供擔保能力(4)未來一年內行業景氣。
三、信用評等分為A、B、C、D、E五等,其分數及等級劃分如左:
等 級 分 數
A 八十分以上
B 七十分至七十九分
C 六十分至六十九分
D 五十分至五十九分
E 四十九分以下
四、信用評等所依據之企業財務狀況資料,以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為準( 財簽 ),惟授信歸戶金額未達規定標準,無須提供會計師查簽證者,得依據報稅資料分析。
五、金融事業、財團法人及非營利事業,無須辦理信用評等。
六、授信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辦理信用評等:
(一)公司申請 重整或紓困者。
(二)營業或合併未滿一年者。
(三)股票上市公司變更交易方法者。
(四)財務簽證報告書會計師認為有重大缺失,提出反對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者。
(五)財務資料經銀行業認為未具分析意義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