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課徵有兩種狀況一種是免徵一種是不課徵
主要差別在於不課徵需要另外去申請,也就是說如果你符合不課徵的規定
卻沒有申請的話還是需要繳稅的 ~ ~
首先先來介紹免徵的種類有哪些:
1. 繼承移轉:因為繼承移轉的土地,免徵
2. 公地出售:各級政府出售的公有土地,免徵
3. 捐贈土地:a. 各級政府依法贈與的公有土地及受贈的私有土地,免徵
b. 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的土地,免徵
但要符合以下規定:1. 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2. 法人章程載名法人解散時,其剩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3. 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 的利益
4. 徵收土地:a. 被徵收的土地,免徵
b. 依法得徵收的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案公告土地現值的價格售與需地機關,免徵
c. 區段徵收的土地,以現金或抵價地 ( 用土地來補償政府應該要給土地所有權人的現金 ) 補償其地價者,免徵
d. 領回抵價地不足最小單建築單位面積而領取現金補償者,免徵
5. 共有土地分割:a. 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免徵
b. 公同共有土地分割,準用前項規定
6. 土地合併: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合併前的土地價值相等者,免徵
7. 土地重劃:土地重劃時,土地所有人依法應負擔之公共用地及抵費地,全免。於重劃區內原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之土地因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改領差額地價 者,免徵
8. 公共設施保留地:a. 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的移轉,免徵
b. 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在移轉時,以該筆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增稅前的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
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9. 小額稅之免徵:土增稅在新台幣100元以下者,免徵
不課徵的總類有哪些:
1. 配偶互相贈與之土地:
a. 配偶相互贈與的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增稅
b. 配偶相互贈與的土地在移轉第三人時,就要課徵土增稅:
(1) 原地價的計算: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的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增稅
(2) 可扣除改良土地的改良費用及增繳的地價稅
(3) 經重劃的土地,得減徵土增稅40%
(4) 自用住宅不曾提供營業或出租使用的期間應合併計算
2. 信託土地的移轉 ( 不課徵 ):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在下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增稅
(1) 因信託關係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2)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委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3)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的受益人為委託人者 ( 自益信託 ) ,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4) 因遺囑成立的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5) 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3. 作農業使用的農地移轉:得申請不課徵
(1) 作農地使用的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
(2) a. 未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增稅,不課徵土增稅的承受人,在持有土地所有權的期間內,曾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
未在有關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恢復農作,於再移轉時課徵土增稅
b. 雖然在有關機關規定期限內恢復農業使用,但又有未作農業使用的狀況,於在移轉時課徵土增稅
(3) 土地承受人有未做農業使用的狀況,再配偶間互相贈與的情形,應合併計算
(4) 原地價之認定:在民過89年1月6日修正施行後,以該修正施行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另外曾經課徵土增稅的農業用地再轉移,依法應課徵土增
稅時,以該土地最近一次課徵土增稅時核定的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來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增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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