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會涉及加徵地價稅問題的部分就是空地,原因在於政府不希望土地沒有依法定用途使用,或做低度未利用,所採取的

懲罰性地價稅,也是希望可以避免投機壟斷浪費土地資源

1. 空地的定義為已經完成的道路、排水及電力設施,再有自來水地區並且已完成自來水系統但是還沒有依法建築使用

    或是雖然有建築使用,但是它的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到所占基地的申報地價10%,而且經過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應該要

    予以增建、改建或重建的私有及公有非公用建地 ( 視為空地 )

2. 處理的方式有 ( 加徵空地稅或是照價收買 )

   a. 土地法的規定是:私有空地,經限期強制使用,逾期未使用者,應該再依法使用前加徵空地稅

       空地稅的部分應該在應繳地價稅的 3 ~ 10 倍

   b. 平均地權條例的規定:上述規定的空地如果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的話,案該土地應納地價稅的基本稅額加徵

       2~5倍的空地稅或是照價收買,另外如果在限期內的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的土地,他的新建改良物價值不到所站基地

       申報地價的50%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予核發建築執照

   c. 土地稅法的規定:經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需要徵空地稅的土地,安該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 ( 10% ) 加徵 2~5倍空地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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